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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新宪法完全解读(中)——被突然改变的民权

伊拉克新宪法完全解读(中)——被突然改变的民权

第二部分 重新获得的公民权

新宪法草案第二章“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被人称为是伊拉克的“民权法案”,一反萨达姆时代对人民的管制,给予了伊拉克公民相当慷慨的自由,远胜于周围的伊斯兰国家,令人耳目一新。
请看下面详细列出的新宪法草案第二章条款:

根据新宪法草案,伊拉克公民享有下列萨达姆时代不曾有过的公民权:
 每个伊拉克人享有生活、安全、自由以及隐私,不得剥夺任何个人的这些权利,除非得到法律允许,并且基于有资格的司法当局做出的司法裁决。
 伊拉克允许多重国籍。
 伊拉克人不得被流放、驱逐、阻止旅行于国内或国外,也不得被禁止返回国家,除非有法律规定。
 禁止雇佣童工。
 私有财产受到保护。禁止征用私有财产,除非因为公共用途,而且必须进行公正和及时的补偿。公民在伊拉克任何地方拥有财产都不应受到不适当的限制。
 人类自由和尊严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司法许可,禁止拘留、扣押、逮捕、监禁或者调查任何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心理或者生理的拷问和不人道的对待。严刑之下的口供不能被采纳,其受害者可以依法获得针对生理和精神伤害的赔偿。
 在不侵犯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情况下,个人享有依法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国家保障新闻、出版、广告、集会、和平示威的自由,保障公民结社、组党、组成辛迪加、组成专业社团,以及加入其中的自由。
 国家支持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并且加强、发展这些组织,使其目标合法地通过和平手段和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合作。国家禁止建立敌视或者损害社会的任何公民社会团体。
 任何伊拉克人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享有伊拉克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权利,除非这些和伊斯兰法相抵触。
 国家依法保证照顾烈属、政治犯以及被前政权影响的人。
 每个伊拉克人享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工作,国家根据国家的资源条件给予保障。


草案首先对被萨达姆政权压迫的人予以救济。例如关于“允许多重国籍”的规定,其实就是来照顾那些被萨达姆驱逐出伊拉克的流亡者的。在宪法高度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心理或者生理的拷问”虽然比较奇怪,但也是因为萨达姆政权的酷刑太著名了、必须拨乱反正的缘故。“国家依法保证照顾烈属、政治犯以及被前政权影响的人”条款更加直接地救济了萨达姆政权的受害者。

萨达姆的伊拉克实行国有制,国家资产被控制在萨达姆家族和复兴党高官手中。新宪法草案完全走向私有制。草案规定:“私有财产受到保护。禁止征用私有财产,除非因为公共用途,而且必须进行公正和及时的补偿。公民在伊拉克任何地方拥有财产都不应受到不当限制。

请大家注意,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是新宪法草案关于权利和自由中,唯一不加立法限制的条款。最后一句话,在6月20日公布的原草案中,表达得更加直接:“伊拉克公民有完全和无条件的权利,在伊拉克全境内无限制地拥有财产。”

当然,这不等于是排除福利社会。草案规定,“每个伊拉克人享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工作,国家根据国家的资源条件给予保障。”也就是说,这样的权利是天生的,只是要根据国家的财力限制,在宪法层次规定这些,等于是说伊拉克会走向欧洲式的福利主义。而库尔德人走得更远,在他们提交的自己版本的宪法草案中,竟然规定“伊拉克公民有权享受安全保障和免费医疗”!

而其他公民权利自由,该宪法草案都令人吃惊地不厌其烦地每条每款加以立法限制。对于基本民权,美国宪法是明文规定“不得立法限制”,伊拉克人学习欧盟宪法,把民权限定交给议会。但在伊拉克这样的新兴民主国家,一旦立法机关在政治斗争弱于行政机关并且被其掌控,就会出现对民权的侵犯性立法。而且在伊拉克目前的现实条件下,逊尼派如此少的议员比例,自然无法阻止任何对逊尼派民众的民权不利的立法,甚至现在就已经看出了苗头。

更严重的是此款:“在不侵犯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情况下,个人享有依法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说“不侵犯公共秩序”还算是大多数国家合情合理限制的话,那“不侵犯公共道德”的限制,却让人顿感蹊跷。如果言论自由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一个道德的限制的话,那其实是一个跛脚的言论自由。作为中国人的我们,也无法想像言论自由在受到政治、法律限制之外,还有一个道德的帽子,这无论如何都算是这部宪法的重大缺陷。

其实这所谓的“公共道德”,就是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道德。新宪法草案规定,民主的、联邦的伊拉克,依然是伊斯兰的,伊斯兰法依然是立法来源之一。在这个方面,伊拉克人还落后于土耳其凯尔末的1937年。(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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