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可能被消减的女权
既然该宪法草案保持了伊斯兰特性,自然伊拉克的女权也就因此受到的一些限制,这使得妇女团体很不满这部新宪。不满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首先,妇女团体要求妇女地位在国家政府机构中应当得到体现。美国人帮助制订的《过渡政府法》在妇女政治权利上面走在了前面,规定:“国民议会应该根据选举法和政党法选出,选举法应当设置目标,使妇女在国民议会的议员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妇女团体希望新宪法草案能达到《过渡政府法》的这个目标。很遗憾,最新的草案中取消了相应的规定。显然,美国人太热心了。其实,在刚实现联邦制和直选议员的伊拉克,同时保证妇女议员比率,实在是操作难度太大。
第二,妇女团体希望要求新宪法中强烈反对性别歧视并且在所有领域男女应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美国人帮助制订的《过渡政府法》也是在谈及公民权利的时候不加区别男女性别。但是新宪法草案却在这个方面,回到了伊斯兰国家的保守路线上去了。
例如新宪法草案虽然提及伊拉克人不分性别一律平等,但在有关国籍的条款中,在规定伊拉克人可以从父亲或者母亲那里得到伊拉克国籍之后,又另外规定:“一个非伊拉克籍的妇女嫁给伊拉克人,在结婚之日起不间断在伊拉克居住满五年之后,有权利申请伊拉克国籍”。这也就是说,伊拉克女人和男人不同,虽然可以把国籍传递给孩子,但却不可以传递给配偶。
新宪法草案还规定:“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国家保证在所有领域妇女的基本权利、以及和男人平等,并且协助她们履行家庭和社会工作中的义务”。这样专门针对妇女的“根据伊斯兰法履行义务”条款无论如何对于妇女团体来说都是一种不祥之兆。
第三,不过对于大多数伊拉克妇女来说,宪法对她们现实生活的影响远远没有《个人身份法》来的大。伊斯兰国家的《个人身份法》也就是相当于中国的《婚姻家庭法》。萨达姆时代的《个人身份法》规范了伊拉克人的结婚、离婚、收养、监护和继承,值得说明的是,这部法律规定,无论什么教派的妇女均使用同一法律。比较反讽的是,萨达姆的《个人身份法》在伊斯兰世界算是比较世俗的法律,相对于其他伊斯兰国家,萨达姆政府给予了妇女相对慷慨的待遇。
新宪法草案却在这个方面体现了令妇女团体担忧的倾向。例如6月30日公布的原草案规定:“个人身份应该依法规范,并且和其所在宗教和教派习惯协调”。这种联邦主义自治条款,看上去是很“民主”的,但对妇女团体来说,这简直就是比萨达姆的法律还不如,因为伊拉克的一些教派对妇女是相当歧视的,如果放任妇女相关权利遵循教派习惯规范,那某些妇女真是回到“旧社会的旧社会”了。例如根据有些教派依然遵守的“伊斯兰法”规定,在离婚方面丈夫有完全的主动权,甚至丈夫还有多达四妻的权利。
在各方的抗议以及美国的压力下,新宪法草案取消了这一过于直接的条款。不过,取而代之的上述“根据伊斯兰法……履行家庭和社会工作义务”条款也有可能在未来的新《个人身份法》中给妇女取得平等家庭地位,留下了一些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