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医生、医院、医疗体制改革
医生收入的市场化以及与其互为前提的医院微观机制整体改革,是医疗改革当前急务
医疗和教育服务领域,是市场机制最容易失灵的两大领域。为弥补“市场失灵”所引入无论哪种“政府机制”,其有效性的前提必须是政府不失灵。然而,我们正面临着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必须强调,政府失灵是远比市场失灵危害严重得多的一种制度失灵。
为了叙述的严谨性,我们将在以下各节进行简要论证:(1)医患关系的经济学实质,以及市场机制为何在医疗(和教育)领域内更容易失灵;(2)当医药服
务人员报酬的市场定价机制因政府管制严重扭曲的时候,医药服务人员的行为也相应地发生严重扭曲;(3)成熟市场社会在医疗体制改革方面可以借鉴的经验,以
及这些经验能够被成功地借鉴到中国社会所必需的诸项条件;(4)正确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以及它们与中国社会一般道德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患关系的经济学实质,以及市场为什么会失灵
医师及各类辅助人员报酬制度的市场化,其意义远比药品竞标这类无济于事的雕虫小技重大得多
一位患者把治疗自己病患的职能移交给专业医师,通常比自疗更合算。这就是“医患关系”,经济学家更愿意称之为“委托-代理”关系。此处,患者是“委托人”,医师及其服务团队是“代理人”。
但是,医学知识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分布极端不对称,由此导致的监督费用也极高。一位患者几乎无从判断和权衡一位医师向他提出的治疗方案“好”或是
“不好”。经济学家认为,这位患者只能借助于(1)其他医师对同一病患的判断与权衡;或(2)对此一医师及其他医师的道德自律能力的判断与权衡(即对诸可
选医师的比较),即“第一方监督”。
第一方监督依赖于医师的道德自律。自律的基础,要求医师能够主观感受到为其行为所付出的高昂代价。这依赖于一种“好”的制度,而“坏”的制度最终倾向于把最大多数的好人改造为坏人。
(1)则可谓“第二方监督”的某种变形,即经济学家讨论的“以专家对抗专家”。此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方监督”,即借助于利益无关的第三方仲裁——法院、社区、政府等形式。这类监督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往往履行着“事后”监督的功能。
显然,在一个道德自律能力普遍低下的社会中,就医疗服务这一领域而言,“以专家对抗专家”几乎是患者在“事前”能够依赖的惟一监督方式。
因此,医患关系的经济学实质是:为了维持全社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的劳动分工及专业化过程,必须允许、鼓励和创造新的机制,让患者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选择医师、医院、药房、手术中心、护理中心、家庭病房等等服务项目。
与此同时,由于上述的全面竞争,医师及各类辅助人员的报酬也不得不由市场定价机制决定。从目前中国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情况判断,我们认为,医师及各类辅助人员报酬制度的市场化,其意义远比药品竞标这类无济于事的雕虫小技重大得多。
我们主张医疗服务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时,我们反复指出,市场机制在医疗(和教育)服务领域比在其它领域内更容易失灵。
在西方社会,著名医学院在招生时,特别要求考生参加“面试”。据那里的教授们解释,他们对考生提出的第一要求是“同情心”和“责任感”,第二要求是“交流和表达的能力”;被排在第三位的要求,才是考生已经取得的学习成绩。这就从侧面说明了市场可能失灵的道理。
此外,一位患者,如果被确诊患了“绝症”,从而他实际愿意支付任意高昂的代价以挽救他自己的生命。同时,如前所述,我们假设这位患者缺乏与其病症有关
的医学知识;我们还假设,由于疾病类型的“个性化”趋势,从而专门治疗某一特定类型疾病的医师的数量,在发展的特定阶段总是极其有限的。此三项假设似乎很
特殊,其实正是目前中国医疗状况的比较真实的刻画。
在这三项假设下,一位患者的理性行为是怎样的呢?理性假设的结果,就只有“病急乱投医”了。
患者不能也缺乏知识去寻找最合适的医师,这意味着每一位医师的医疗服务所面对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从而意味着医师的垄断权力。患者感受中的疾
病程度越严重,他的需求曲线的价格弹性就越小。我们不难想像,这一市场里的医疗服务的价格,将不再是“完全竞争的价格”。
一物多价,这是一种极常见的市场现象。但是,如果一物多价的价格差异不能稳定在预期范围内,我们说——“市场失灵了”。
中国的医疗服务供给现状
任何单纯的资源配置机制,不论“市场的”还是“政府的”,都从未单独发生过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可能以任何简单化的方式来判定医疗体制改革的成败呢?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借用医疗服务经济学通常使用的分类法,把医疗服务体制按照职能划分为:
(1)诊断中心。在西方社会,它是由若干专科医师结成的企业,旨在为患者提供疾病诊断所需的知识和手段。为便利患者,通常有固定的门诊地点,因此具有较强的社区性;
(2)手术中心。在西方社会,它是由手术师、麻醉师、灌注师、以及各类辅助人员和器械组成的“团队”组织,手术地点则可以租用也可以自购,流动性较强;
(3)护理中心。在西方社会,它是由资深护士和医师结成的“合伙人”组织,其中医师的服务是辅助性的。与前两个中心相比,护理中心具有最强的社区性;
(4)药物中心。在西方社会,它是由药剂师及辅助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为便利消费者,通常有固定的场所,例如美国各地“Longs’Drugs”里的药房。
在中国,医疗服务供给的职能划分尚不清晰。通常,我们把“医院”当做最重要甚至惟一的供给者。目前国内运营的大约8万家医院,不到1%是营利性的,其余99%以上,一律注册为“非营利性”的。
非营利性质的医院,其基本管理方式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为医院拨款。当然,财政预算似乎永远处于极不充裕状态;
——计划部门负责门诊、住院大楼的立项、拨款,大型仪器、设备的引进与改造。当然,非营利性的采购所包含的私人利益通过回扣显现,可以极大地超过营利性医院;
——卫生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当前医院院长们最希望得到的自主权之一是招聘和解雇员工的权力;
——隶属于计划部门的物价部门负责各项医疗服务供给的定价。注意,我们并不一般地反对价格监管;我们反对的,是由“失灵”甚至可以认为是已经严重失灵的政府部门来制定医疗服务供给的价格;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在这一实践性极强的议题上,近年来多有论争,归根结底是寻求一套适合中国情况的具有较低监督和执行成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组织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的任命与调动。令人感叹,时至今日,我们的几十万家医疗机构,包括近8万家医院,还处于改革初期实施“厂长负责制”以前的原始状态;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审批。与价格监管问题类似,我们并不一般地反对药品监管,我们反对的是由严重失灵了的政府部门来管制药品。
在如此混乱的医药管理格局内,让我们从“医师”开始论述,因为毕竟,医师的服务才是医疗服务供给的核心价值所在。
自1981年以来,中国培养一名医学学士需要五年,医学硕士和博士则分别需要七年和八年;此外,还有许多三年制和六年制培养的医师。基于投资预期,学生及其家族将要求与“教育时间”成正比的投资回报率。
决定人们对教育投资回报率的预期水平的,还有两项重要因素:(1)特定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2)各种职业的特殊风险。今天,在中国,医师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的白领职业。
基于此,再根据我国人口期望寿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每千人拥有的医师数量,医师及其医疗辅助团队创造的价值可以说是相当高的。据此,何况生命无价,他们应当获得的合理收入,主要是医师的收入,理应超过社会平均的中等收入。
可是,根据相当广泛的调查,至2005年上半年,我们知道,绝大多数“主治医”以上职称的医师的“合法”收入,不超过每月4000元人民币(参见记者采访附记《解剖医师合法收入》)。
与创造的价值相比,医师的合法收入极大偏低。这一事实,意味着两种理性行为:(1)在医师的岗位上,为自己创造足够多的“不合法”收入;(2)主要由
于不愿违背“希波拉底誓言”,许多医师没有为自己创造足够多的“不合法”收入,但缺乏充分的激励坚持他们的医学研究,并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在此以内科为例。虽然卫生部法规已经明确取缔“医药代表”的活动,但由于缺乏执行能力和有效制度安排,活跃于各大医院里的“药鬼子”有增无减,平均每
家“三甲”医院的患者群体,大约供养着200名被老百姓称为“药鬼子”的药物中介。事实上,一位内科医师为患者开的每一种处方药,如果该药由医药代表推
销,那么,医师可从“医药代表”那里获得相当于患者支付的药价的10%至20%的所谓“回扣”。
此外,当然,内科医师也可以通过过分使用各类检测仪器和把患者“转介”给其他科室收取回扣。
根据十分有限的访谈和调查,我们估计,平均而言,一位内科医师从处方药获取的各种回扣大约占其总收入的80%。如果这一推测可信,那么可以进一步推
测,只要主治医生平均月收入不低于1万元,副主任医不低于2万元,他们就愿意放弃“走穴”、“红包”、“回扣”等等不合法收入,以便不违背或较少违背他们
的“希波拉底誓言”。
类似地,我们匡算了胸外科医师、妇产科医师以及各辅助学科的专业医师创造“不合法”收入的途径,主要是以“红包”和“点刀费”的方式。所得结论大致相符,即只要能够保证每月1.5万至2万元人民币的合法收入,医师就愿意遵守他们的“希波拉底誓言”。
供求原则和守德激励——在西方社会,这其实就是医生的报酬普遍高于中产阶级平均水平的原因。
目前,国内有一种相当流行但缺乏论证的简单化的看法,认为医疗体制改革失败了,且失败的原因在于医疗体制改革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向。其实,中国社会的情
况极其复杂,任何单纯的资源配置机制,不论是“市场的”还是“政府的”,都从未单独发生过作用。我们甚至从未清晰界定过“市场”与“政府”这两个基本概
念。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可能以任何简单化的方式来判定医疗体制改革的成败呢?我们有何资格判定它的成败呢?我们的良知与社会责任感又怎么会允许我们采取这样的简单化思维方式呢?
同样缺乏论证的,是这样一种来自官僚化了的政府官员的看法,即该出台的法规都出台了,剩下的事情应当由医院院长们努力加以落实。可是,上面的讨论表明,医院甚至远未形成“一长制”的管理体系,哪里会有“市场导向”的医疗体制改革和医院自主权呢?
试举一例。过去若干年,由政府仔细研制并实施的医药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为何收效甚微?各级政府为何对泛滥于各大医院的“药鬼子”束手无策?
追根究底,难道不是因为“药鬼子”们给医师们提供了创造足够的“不合法”收入的渠道吗?难道“三甲”医院任何一位主任医师,以其工作的重大责任和道德风
险,不应当得到高于政府部门任何一位处级甚至局级公务员的薪水?为何我们允许政府公务员的薪水大幅增加而不允许医师和护士的薪水大幅增加呢?为什么我们非
要把医师们的大部分收入置于“不合法”的窘境呢?
多年以来,“以药养医”的局面不仅没有消除,而且完全看不到扭转的迹象,几乎已经成为中国医疗服务体制的最大特色。据我们的不完整调查,在医院总收入当中,从药和器械创造的收入各占约40%,财政拨款只占20%。
以上分析表明,在中国,医师这一职业的从业人员创造了比他们合法得到的收入高得多的价值。为了使医师遵守其“希波拉底誓言”,应该使他们获得与创造价值相应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