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为了十七名工人的血汗钱
(2004-11-09 08:46:37)
□孙永红 蔡基发
10月10日,武穴市人民法院涉外执行科挤满了前来领取工资的工人,而他们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郑某等17人是武穴某公司的职工,有的每月按计件发放工资,有的每月发固定工资。1995年9月,该公司成立榨油机分厂,郑某等17名职工相继进入到榨油机分厂工作。1998年,榨油机分厂由李某一人承包经营管理。从2001年12月起,承包人李某开始拖欠郑某等17名工人的工资,多则2200元,少则20元。两年多来,郑某等17名工人多次与该公司和榨油机分厂承包人李某协商未果,为12024元工资不知跑了多少路,说了多少话。
2003年8月13日,17名工人向武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该公司和榨油机分厂承包人李某支付拖欠工资12024元。2003年12月10日,武穴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17名申诉人在分配到榨油机分厂工作期间的工资应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被诉人该公司、第二被诉人榨油机分厂承包人李某支付郑某等17名申诉人的工资合计12024元。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三个月后,两被诉人仍没有履行义务,拖欠的工资分文未付。
2004年3月1日,郑某等17名工人遂申请武穴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武穴法院涉外执行科接到此案后,非常重视。由富有执行经验的周柱德、高启贤两同志执行。在执行期间,由于被执行人相互推诿,不愿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执行干警先后10多次上门做工作,宣传法律政策,督促他们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种种借口拒付工资。
8月27日,法院执行干警依法查询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存款。10月9日,在执法干警晓以利害关系后,该公司终于给付了拖欠的工资款。10月10日,法院通知17名工人领取被执行回来的工资。